南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 2019] 31号
湖南新港渔村食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4L3N475R
法 人 代 表:邱盛祥
身 份证号 码:432322197004264213
手 机 号码:13874330032
地 址:南县南洲镇新颜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9年10月27日,我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该公司正在生产;2、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3、该公司配套建设有2个约100立方的沉淀池。2019年10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当即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探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南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字(2019)18号、《南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现场勘察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31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9)27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9)27号、《南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南县支行
户 名: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58205735889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向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管辖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18日
- 责任编辑:秦 俊
- 审 稿:李 辉
- 签 发:姚 伟